近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争议域名wechatpay.com一案做出裁决,判决域名持有者江扬竞败诉,需要将wechatpay.com域名转移给腾讯公司。

腾讯公司在诉讼中提出:
首先,争议域名wechatpay.com与腾讯公司拥有的商标、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。争议域名wechatpay.com显著部分是“wechat”,而“wechat”是腾讯公司独创词,经过广泛使用已在全球拥有较高知名度,争议域名wechatpay.com很容易就让人误以为该域名就是腾讯公司旗下支付产品域名,容易引起混淆。
其次,被告不拥有wechatpay.com域名的权利或合法权益。被告并不拥有任何“WeChat”和“WeChat Pay”注册商标,腾讯公司也从未授权被告以任何形式注册或使用其“wechat”商标或注册包含“wechat”或“wechatpay”的域名。
最后,被告对于wechatpay.com域名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。腾讯公司在世界多个国家注册有“WeChat”和“WeChat Pay”商标;其中“WeChat”商标最早注册时间是2011年10月17日,而争议域名wechatpay.com注册时间2012年11月21日,晚于相关商标注册时间;此外,被告在注册wechatpay.com域名之后,并没有合理使用该网站,该域名所指向网站皆无法打开。

被告在诉讼中反驳道:
首先,本方在注册争议域名wechatpay.com前并没有机会知道“微信”的英文名称是“wechat”,并不存在恶意注册争议域名;此外,原告在2013年才收购了wechat.com域名并推出“微信支付”功能,而原告拥有的“微信支付”、“wechat pay”等商标在2015年、2016年才陆续注册成功,皆晚于争议域名注册时间。
其次,本方在注册争议域名wechatpay.com后有善意使用该域名,并没有在网络上出价销售该域名,以获取高额利益。
最后,本方在注册争议域名wechatpay.com后,将其用于推销第三方商品,而微信是一款即时通讯软件,提供在线通讯服务,两者在的功能、用途、服务内容等方面均没有相关性,不会造成混淆。

UDRP专家组在听取双方陈词之后指出:
首先,争议域名的wechatpay.com中“pay”是通用词汇,不具有显著性,“wechat”具有显著性,是该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,且“wechat”与原告注册商标“WeChat”完全相同,因而可以认定争议域名与原告拥有的商标、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,容易引起混淆。
其次,被告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自己拥有争议域名的权利或合法权益。
最后,“WeChat”品牌在全球拥有较高的知名度,被告在注册争议域名之时应当知晓“WeChat”商标以及原告持有该商标所享有的权利;被告在注册争议域名之后并没有合理使用该域名,此举可以视为被告妨碍原告使用域名以反映其商标。被告行为可以认定为对争议域名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。
综合以上,被告行为全部满足争议域名仲裁三要素,因而UDRP专家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,裁定被告需要将争议域名所有权转移给原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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